案情简介
2014年5月,尹某驾驶白色捷达轿车行驶至驻马店汝南县某道路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重型货车相撞,造成乘车人万某重伤。事故发生后,货车驾驶人姚某驾车逃逸,后主动投案自首。汝南县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姚某负主要责任,尹某负次要责任。
因本案中肇事司机存在逃逸情形,且其本身无赔偿能力,货车挂靠的公司更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其家人委托本律师进行维权。
处理结果
经鉴定,万某肢体及精神智力伤残均为七级。2015年5月汝南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责任范围内赔偿万某420000元,货车所属公司赔偿7700元,尹某赔偿100000余元,万某得到赔偿款合计520000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简评
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尽快、适当的得到赔偿,能够弥补当事人的心理及经济承受能力,某种程度上缓解所遭受的痛苦。本案中,肇事者无赔偿能力, 因存在逃逸情节,保险公司又拒绝理赔。本案胜在在诉讼中,推翻了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的适用,保证了当事人足额、及时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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