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劳务工程发包给自然人形成的法律关系及过错认定

将劳务工程发包给自然人形成的法律关系及过错认定

 

【案情】 IJt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2年,重庆某水务公司将搬迁工程中的电杆、拉盘二次转运等劳务工作发包给张某,报酬以工程量计算。张某找到林某和其他工友,邀约他们共同完成这项工程,分别约定了按天数计算不尽相同的劳动报酬。在搬运开始的第一天,张某安排原林某等十六人通过人工抬运方式运送长约9-10米的电杆,由张某选择运送路线,后张某因其他事务离开现场,水务公司负责现场监管的人员也未到场。因雨后路滑,林某被失手掉下的电杆砸伤右脚,被送往医院治疗,张某为其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张某继续履行劳务直至完成,张某和水务公司补签了《搬迁用工协议》,领取劳动报酬4万余元。 IJt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林某受伤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水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裁决驳回了林某的请求。林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随后,林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张某和水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IJt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裁判】 IJt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原告林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余下的90%责任由被告张某承担60%、被告水务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由被告水务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IJt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评析】 IJt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案存在几个需要厘清的问题: IJt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两个被告之间的关系 IJt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与被告水务公司形成承揽关系,被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诉称双方应为雇佣关系,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IJt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可以从多角度分析。第一,从主体角度看,雇佣关系为一般民事关系,其主体没有特殊性要求,受雇人必须亲自完成雇佣劳动,不能再雇佣他人。而承揽关系为商事关系,其主体一般为商事主体,尤其是承揽人一般要求其具备特殊的技能、工具甚至资质等,必要时承揽人可以雇佣工作人员。第二,从利益关系看,承揽人因具备特殊的技能、工具甚至资质等,故承揽人的报酬利益高于受雇人的报酬利益。而根据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受雇人不承担结果不发生之风险,而承揽人则应自己承担承揽工作过程中的风险。第三,从工作性质看,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工作,多为劳务,至于该劳务是否达到雇佣人预期之结果,并非重要,即雇佣关系建立后,受雇人按约定付出了劳动,就应当获得报酬,无论雇佣劳动是否取得实际效果。而承揽关系中所完成的工作体现为成果,承揽人只有按照约定提供了工作成果,才能取得报酬利益,否则即便承揽人付出了劳动,也不能索要报酬利益。 IJt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具体分析承揽关系,它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的主要特征是:第一,承揽关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第二,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但这个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却是不存在的,而是要通过承揽人的行为来完成。第三,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在本案中,第一,水务公司与张某之间仅是对转运电杆、拉盘等工程达成协议,双方不存在其他任何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第二,双方的合同内容是转运工程完成后,水务公司支付约定价款,合同即告终止,张某无需继续提供劳务。第三,张某的工作具有独立性,用自己设备、方法和自己雇请的劳力完成工作,不受水务公司的指挥管理。 IJt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关系 IJt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首先看原告与被告水务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是适用法律依据,劳动关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规范和调整,法律的适用也更多的体现出国家的强制性和对劳动者的保护。同时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以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作出约定。二是主体方面,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必须是具有用人资格的法人或者组织,而另一方必须是年龄适格,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三是当事人双方存在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依据相关单位章程对职工的工作活动进行有效监管。四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或规章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在从事工作的过程中受到损害时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五是人事管理,用人单位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采取如降级、撤职和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六是工资待遇,用人者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方面对劳动者进行保障,以及承担相应的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等方面的社会保险责任。同时,在劳动报酬方面要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和执行最低工资的原则,对于劳动派遣方面也有着明确的规定。按照劳动关系的上述特征,原告虽然其在水务公司的承包工程地点受伤,但双方并未形成具有劳动关系内容的法律关系,因此原告与被告水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IJt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其次看原告与被告张某的关系。与上述劳动关系的特征相对比,原告与被告张某之间显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而应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最本质的特征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力义务都是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愿协商的结果,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提供劳务者不是用人者的职工,不存在隶属的情况,双方当事人之间体现出很大的自主性。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雇员的劳动属于一种从属性劳动,雇主可以定期给雇员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无相应资质的被告张某作为劳务工程承包者,虽然由他组织劳动者完成工程,劳动者的劳动是在他的指示下进行的,但是劳动者与承包者的关系比较松弛,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务关系,承包者亦是如此,搬运工作内容也没有具体的限制,劳动者的报酬是承包者从获取的工程款中抽取并分配给劳动者。故劳动者与承包者构成劳务关系,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应由承包者承担相应的责任。IJt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三、原告与二被告的过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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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林某在被告张某承揽的劳务工程中被电杆砸伤,作为接受劳务的被告张某疏于对原告的安全教育、管理和督促原告注意安全,同时,原告等人在抬电杆的过程中特别是人数较多、雨后路滑的情况下,被告张某未进行统一指挥、妥善安排搬运路线导致原告在搬运时受伤,是存在主要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IJt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张某与被告水务公司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作为定作人的被告水务公司将搬迁工程中的电杆、拉盘等二次转运劳务工作发包给个人(即被告老张),被告水务公司负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的注意义务,其明知该劳务工程涉及重大物件的搬运且运输环境较差等实际情况,却对承揽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运输及组织能力疏于审查,将该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运输和组织能力的被告老张,故被告水务公司存在选任过失;同时,被告水务公司负责现场监管的人员没有到工程现场,也没有指派其他人员作为现场人员进行监管,其未尽到合理的监管责任,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林某从事抬电杆这一行已经有多年,自己在进行抬电杆工作过程中特别是在雨后路滑也存在不够谨慎、忽视安全的过失,因此,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IJt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15:2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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