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后可否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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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事后肇事方不履行协议或者事后发生其伤情后遗症,认为协议对于赔偿部分不足以支付现实的支出,这个时候,受害方可否起诉至法院,要求重新认定赔偿?
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到的赔偿协议的效力如何,协议中的赔偿项目是否有效。
一、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效力认定
原则上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
(一)相关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签订赔偿协议后的法律关系转变
当事人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自行达成一致协议,应视为双方以协议排除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适用,双方因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因此,当事人双方一旦就赔偿问题依法达成协议,双方之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再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是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如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
对于赔偿不足的,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获赔之案件为多。
“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角度说的,即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也就是说,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
二、对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处理
我们认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应当允许当事人有条件地反悔。
这些条件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
1、协议签订时是否考虑到将来可能出现的伤残等因素。
除非受害人当时伤情显著轻微,否则遭受交通事故并造成身体损害后果,但可能构成伤残,应当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考虑的内容。
如果考虑到了,之后发生问题将不可诉;反之可诉。
2、协议约定的赔偿款是否考虑到以后可能出现的新伤情。
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侵害人为了避免以后和受害人再发生赔偿纠纷,往往会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放宽赔偿标准,或者另行给付一次性后续赔偿款。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应认为受害人已对今后发生的因素有了充分考虑,当事人一旦达成合意,即认为愿意接受这种“利益与风险共存”的情况,之后不得反悔;反之,可以再次起诉赔偿遗漏的项目。
3、协议签订者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严重缺乏。
这可以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职业技能,以及是否被误导、利用等方面判断。
4、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
如果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订约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就应有清楚的认识,则不能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反之,则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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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后,受害人可否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作者-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汪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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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14:1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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