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某诉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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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Kq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成某某,男,生于19551226,汉族,陕西省兴平市人,现住兴平市金城市场西排。 Kq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661211,汉族,陕西省兴平市人,现住兴平市西城街道办事处秦岭五街。 Kq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022月份,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2003330,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正式形成借贷关系。被告借款时作了还款计划,并承诺如到期不能偿还愿意承担每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同时被告用自己位于兴平市东城区金城路康乐巷七排十号房产做抵押。2003723,被告讲自己的周转资金特别紧张,叫原告再借给他一些资金,原告就又借给了被告人民币5500元,同时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038月底,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2003825,被告因为做生意缴纳什么费用差500元,又向原告借款,同时打有借条。上述三笔借款共计人民币56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总是以各种借口推拖。20071226,原告再次索要借款,被告向原告书写了书面还款保证书,但事后至今分文未还。200910月底,原告发现被告违反借款时的双方约定,将用于抵押的房屋的大门钥匙更换,直接造成原告对抵押物的失控,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6000元;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1496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Kq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吴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的借款过程不是事实,事实的本原是2002年被告从事机械产品加工时,因资金不足,分别于2002292002522002916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且每次取款时,原告都要求预先扣除利息。后来因为经营失败,不能及时归还借款,原告就多次带人到被告家里大吵大闹索要借款,加之被告妻子的身体有病,被告害怕妻子旧病复发,就逼迫抄写了原告预先拟写好的借条,该借条上面有不切实际的还款计划,过分高额的滞纳金和所谓的抵押担保内容。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对该借条加以变更,使其合理合法,也便于实施。至于20037235500元借条,那是被告以前和原告谈妥的,作为原告给予被告借款的回报,也就是产品利润提成2003825500元借款,是别人叫原告代收我的房租费,被告当时因为没有现金支付,就又给原告打了500元的借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114960元违约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Kq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审判 经过 Kq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兴平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了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事实,。2003330,被告吴如军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正式形成借贷关系。被告借款时作了还款计划,约定被告在2003930偿还原告人民币10000元,20031030开始,每月给原告还款5000元,倒2004530日前还清。并承诺如到期不能偿还愿意承担每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同时被告用自己位于兴平市东城区金城路康乐巷七排十号房产做抵押。2003723,原告又借给了被告人民币5500元,同时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038月底,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2003825,被告因为做生意缴纳什么费用差又向原告借款500元,,同时打有借条。上述三笔借款共计人民币56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总是以各种借口推拖。20071226,原告再次索要借款,被告向原告书写了书面还款保证书。200825,被告给原告偿还人民币1000元。 Kq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本院认为,被告吴如军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分三次共借款人民币56000元,出具了借条并作了还款计划,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在2003330借款人民币50000元的借款合同中,原、被告双方关于如到期不能偿还愿意承担每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现被告请求变更,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照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就是被告逾期还款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息的百分之一百三十支付原告的违约金。关于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起止时间,因被告未按照约定于20039月男3 0日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应从2003101日起开始支付违约金,直至还清为止。关于被告于200825偿还的人民币1000元,应当在所支付的违约金中扣除。关于被告2003723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500元及2003825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元,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样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支付违约金,故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Kq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由被告吴如军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一次性偿还原告程晓泽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原告程晓泽从2003101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百分之一百三十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为止(被告吴如军支付违约金时,原告程晓泽应当扣除被告吴如军于200825支付原告的人民币1000元)。 Kq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由被告吴如军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偿还原告程晓泽另外两笔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元。 Kq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Kq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该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双方都未上诉。 Kq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律师评析 Kq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个体、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手中的闲置资金也越来越多,相互间借贷用于资金周转、买房、买车等情形也就越来越常见了。民间融资借贷的日趋活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或个人在创业初期和生产经营中的资金不足问题,但不规范的民间借贷由于其随意性和风险性,易引发法律纠纷。据调查,当前民间自由借贷比过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主要呈现的特点有:一是用途变广,由现在生产经营型借贷取代了过去的生活消费型;二是数额增大,由过去的几十元上百元增加到上千元甚至十几万元;三是借贷利息升高,由过去的月息百分之一上升到月息百分之二、三,有的甚至预扣利息,将利息计入本金以复利计算利息。四是范围扩大,过去借贷一般只限于左邻右舍或亲朋好友之间,现在发展到跨村、跨乡、跨县甚至跨地区。五是纠纷日益民间自由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盘活了社会闲散资金,但由于民间自由借贷属于一种个人之间的自发行为,具有相对的神秘性,有的甚至是违法的,加之国家没有具体部门归口管理,缺乏相应的机制加以约束和规范,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 Kq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为了避免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减少当事人民间借贷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目前民间借贷中出现和存在的不规范现象,提醒人们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Kq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借款时要出具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 Kq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民间借贷,特别是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的私人借贷关系,有相当一部分人碍于面子,在借贷时没有要求借贷人书写借条,有的出借人甚至为了显得豪爽而拒绝接受别人的借条。这样,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就很难说清,就是起诉到人民法院,也极有可能会因为缺乏证据、又不能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而被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所以,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必须要求对方书写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表现有多种形式,如借款合同书、借条、借款申请书等。无论哪种形式,借款合同上都要写清借贷双方的准确姓名、借款的种类、币种、用途、借款的具体金额、借款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还款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借款还清时,应将借据收回。不要碍于情面借款无借据,还款无收条,以免产生纠纷时,因无证据而承担风险。为降低借贷风险,出借方在借出较大数额的借款时,应当要求借贷方提供有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担保人,或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在债务人无力清偿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或实现担保物权。另外,无论是借款还是还款,都要求对方打条一定要当面进行,以防心术不正或压根耍花招懒帐的人暗中做手脚。最好让对方亲自打,不要为之代笔,因特殊情况,对方确不能写时,要让其本人捺指印,按指印时切记捺完整、清晰的指印,谨忌指印模糊不清或印成色点,以便在酿成纠纷时便于进行鉴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Kq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借款合同的利息约定必须明确、合法。 Kq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利息条款是借款合同的核心内容,也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说,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要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及本金是借款人的义务。但民间借贷与银行借款不同,银行借款属于有息借款,而民间借贷不一定必须有利息。民间借贷是否有利息,利率的高低,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则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约定。 正是因为如此,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正是利息条款。就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而言,关于利息条款问题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法通则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简称审理借贷案件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仍要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是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没有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且贷款人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仍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简称审理借贷案件意见)中第九条具体规定为:“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该条第二款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做了原则性规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简称审理借贷案件意见)中第六、七、八条做了具体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依据该条规定,在民间有息借贷中,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这说明该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在第六条中,对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该如何理解就成为一个问题,这里面涉及对两个词的理解:一是银行应该指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受理案件的当地商业银行?二是同类应当指借款用途还是借款期限?我国实行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双线并行制度,即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相应借款期限的基准利率,而各商业银行放贷的利率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限定的范围内上浮相应的百分点。而各商业银行上浮的比例也不同,《若干意见》的规定不很明确。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的理解也存在分歧。 Kq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该条最初的内容是:“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对此条规定作了修改,将“只返还本金”改为“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一修改说明: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发生时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还本付息时,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应当予以准许。理由是:一、禁止预先扣除利息和高利贷有法律依据,而禁止复利没有法律依据;二、《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其中的“高利”是认定复利违法的标准,而“高利”的认定应当是超出法定的最高限度,如果还本付息时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则没有违法;三、复利仅是计算方法,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采取这种方法计算,又不超过法定最高限度,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的。当然,采取复利计算方法致使还本时所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定最高限度,则是违反《借贷意见》第6条规定的。第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该条规定的是在借贷中对有利息的约定是明确的,但对于利率的约定不明确时对利率的确定方法。这比较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意见》第124条“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规定更能保护贷款人的利益。但 在该条中仍然存在着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该如何理解的问题 Kq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三、借款合同到期,要及时催收借款。 Kq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民间借贷,特别是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的私人借贷关系,有相当一部分人碍于面子,在借款合同到期后,不能及时催收借款,以致丧失了胜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贷款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归还。约定还款期限的,应把还款时间写具体、清楚。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做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在借款合同到期后,要及时催收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就要及时诉讼,通过法院向借款人主张其权利。总之,只有严格地依据法律规定从事民间借贷活动,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Kq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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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14:1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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