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明事实:自2011年起,赛罕区政府对前巧报城中村进行征拆改造。2014年9月13日,原告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被告公开如下信息:“关于前巧报城中村整体改造项目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使用情况”。被告未予答复,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赛罕区政府依法具有对公民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不予答复,属行政不作为。
法院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赛罕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申请的“关于前巧报村城中村整体改造项目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使用情况”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摘自:赛罕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呼行初字第0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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