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集合同、合伙及股权转让于一体的复杂纠纷,我代理被告安阳市**医院出庭应诉,一审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安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两次开庭、三次调查,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2011年5月13日,被告刘某某与被告安阳**医院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合作设立“康复诊疗中心”,并约定刘某某在安阳**医院的统一管理下开展诊疗工作,合作项目由刘某某投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011年6月1日,被告刘某某与原告张某签订了《安阳市**医院康复科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某某将其名下的10%的股份以四十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原告正式成为本科室的股东之一(该股权转让协议没有被告医院的签章)。”2012年6月17日,被告刘某某又与被告安阳市**医院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本协议签订后,2011年5月13日的签订的《合伙协议》终止,双方执行本协议。”2012年9月23日,刘某某与原告张某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刘某某将安阳市**医院康复训练室所属的康复器材、中药、五年经营权一并折价35万元,一次性转让给原告,双方以前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书在此协议生效时作废,相关投资协议书事项双方互不追究(没有被告医院签章)。”之后,上述转让的所有康复器材、中药等医疗器械被第三人抢走,原告无法营业,形成纠纷。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某和安阳**医院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490217.2元。
【律师分析】本律师接受安阳市**医院的委托后,分析认为,从原告向法院提供的两份转让协议来看,均没有安阳市**医院的签章,被告医院对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毫不知情,本案应是张某与刘某某内部之间的纠纷,因此,认为原告与被告安阳市**医院之间既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合伙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医院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74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总结】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起诉前,一定要先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找到正确的案由和法律依据,搜集好证据,再决定起诉,否则,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终败诉。
本栏目:深圳坂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