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过户房屋给长女 母亲诉撤销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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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满丈夫邹先生擅自将房屋过户给女儿邹兰(化名),谭女士将丈夫和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重新过户到夫妻名下。目前,丰台法院已一审审结此案。
谭女士诉称,原告与邹先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有位于丰台区的房屋一套,一起居住至今。2011年3月,原告意外发现该房产已经过户给被告邹兰,经查询才知道被告邹先生于2007年4月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与邹兰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将诉争房屋出售给了邹兰。jP2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庭上,被告邹兰辩称,原告夫妇共有1子5女,被告为其长女。诉争房屋系原告夫妇单位房改所得,当时原告夫妇无购买能力,遂表示子女谁出钱补差价房子就归谁,被告同意购买并支付了全部差价,之后原告夫妇一直在诉争房屋居住。由于政策限制,房屋登记在邹先生名下,2004年原告夫妇出具书面材料,表示诉争房屋由被告继承。2007年办理过户时,邹先生在建委工作人员的询问下表示同意,之后房产证由被告保管, 2010年3月原告还找被告借房产证用于房屋情况普查,因此原告不可能对此不知情。现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无权申请撤销合同并取得房屋所有权。jP2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邹先生辩称,因邹兰生病,担心走在自己前面,就带自己到建委大厅签字,也没有给房款。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jP2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归原被告三人共有,二被告在该房屋中的共有权利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买卖房屋应当征得原告同意,现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征得了原告的同意;且邹兰作为邹先生、谭女士的女儿,应该知道该房屋的共有情况,购买房屋的行为不构成善意,侵犯了谭女士的合法权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应该将诉争房屋的权属登记变回邹先生名下;因没有证据证明邹兰向邹先生交付了购房款,故邹先生不向邹兰返还购房款。jP2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目前,被告邹兰已经提起上诉。jP2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14:4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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