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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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民二()初字第9321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上海一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委托代理人胡俊,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上海艾谛****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定代表人崔**,总经理。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委托代理人范**,男,19849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系被告员工。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委托代理人马**,女,19586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系被告员工。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上海一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艾谛****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11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尚婧独任审判,并于2015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俊与报告委托代理人范**、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上海一铭****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起,被告陆续向原告定作各类标识标牌等相关产品。2014317日,原、被告就“观致项目道具系列产品”项目签订《采购合同书》,由原告根据被告要求的技术标准制作相关产品。被告向原告提供图纸并发出《采购订单》;原告据此制作定作物并交付被告。双方定期对账无误后,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未按约向原告制度定作款。原告通过律师函等方式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定作款人民币529636.40元(以下币种同);2.被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79397.16元为基数,自2014421日起;以86050.76元为基数,自2014617日起;以83691.52元为基数,自2014716日起;以144334.96元为基数,自2014824日起,均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接受定作物(详见备货订单及未出货清单)并支付相应定作款109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上海艾谛****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定作款中,尚余493474.40元未支付。但因原告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根据系争协议应在双方协商一致后计算账期,而原、被告关于维修责任如何承担尚未谈妥,故被告有理由在未协商解决前暂不支付定作款;另有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36162元系维修费用非定作款。据此,被告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不存在利息损失。但对于原告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被告是认可的。另外,原告是给基于备货单定作了价值10900元的物品,被告未接受,故被告不同意付相应款项。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对此,原告表示其提供的定作物不存在质量问题。对方对账单可以反映,在原告交货数月后,被告对该批货物仍进行确认,说明被告认可货物质量,否则早该提异议。原告主张的定作款金额均是根据被告订单计算的。其中36162元的部分仅是未开票,并非维修费用,被告应承担该款。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经审理查明:2014317日,原告(乙方、供货单位)与被告(甲方、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书》。双方就“购置观致项目道具系列产品”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采购的物品内容和成交价格规范标准。1、标识标牌、道具系列产品。2、乙方提供税率为17的增值说发票,成交价格为含税、含包装。3、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项目价格清单。作为附件项目价格清单须由甲、乙双方盖章。附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4、本次合同附件未涉及的项目价格,在实际发生中,由双方协商。确定项目价格清单须由甲、乙双方盖章,作为本合同增补附件的形式存在,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第二条:物品的质量技术标准。……4、打样质检中,乙方必须提供制作结构图,作为质检依据之一。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交产品质检报告。必须取得甲方在提供的质检合格报告上签章,方可视为甲方确认完毕。5、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将打样合格产品进行封样。6、打样合格产品、封样产品作为产品验收标准基础。……第四条:产品的验收。1、验收时间。……(2)产品质量验收,由甲方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质量验收。(3)甲方验收合格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2、验收标准。(1)质量符合甲方制作的要求,以打样、封样品作为标准。同时附上打样质检合格报告(须由甲乙双方签章确认)。(3)甲方不安排质检的,出货前由乙方自行质量检测……经检验合格的产品,由乙方将照片发给甲方并自行留底;出货时,乙方须附上的质检合格报告……第五条:货款的结算。1、结算依据:(1)甲方以邮件或传真形式发给乙方的盖有甲方合同章的实际发生的采购订单。(2)甲方签收的乙方出货单。(3)每月1-5日乙方提交上月发货清单给甲方,逾期将计入次月处理付款。(4)每月10日,甲方将乙方提交之上月发货清单,核实确认回复给乙方。(5)每月10-16日,乙方根据已核实之对账单所确认的最终数据,按月开具销售增值税发票给甲方。逾期未开的移作次月处理。(6)每月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给甲方时,须附上:A、所开发票之当月对账单(经甲方确认核实,有甲方相关人员签字);B、所对应当月的采购订单,此采购订单必须有甲、乙双方盖章。2、付款条件: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的采购订单和对账单,在甲方产品验收合格后3个月付款,且甲方收到乙方发票两个月内付清货款。3、质量扣款:当遇有质量扣、罚款情况,甲方应将电话、邮件和质量投诉单及时通知乙方。经双方确认后,甲方将出具采购订单给乙方,乙方必须及时对订单进行确认回复。若遇甲、乙双方就质量扣款产生异议,则所对应的货款,将在协商达成统一之日起,计算账期。……第六条:乙方的责任。……4、乙方所交物品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生更换情况,则应在甲方要求时限内,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补救措施。否则,甲方可自行启动应急方案,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货款和其他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6、乙方对所提供的产品,免费保修三年。第七条:甲方的责任。……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产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第九条:争议的解决。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律及有关规章规定的标准进行质量鉴定,双方需要无条件服从该鉴定的结论,鉴定费用由过错方承担。”该合同落款处加盖原、被告的合同专用章,并附定作图纸。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310月至20146月间,原告将为被告定作:“标识标牌道具系列产品”分批次交付。在上述期间内,双方于20131111日签订“备货订单”,约定原告为被告备货(300H可调节上下车坡道架5套、150H可调节上下车坡道架5套、160H车台用电池盒5套),交货日期“2013-11-30”,合计金额0元。该备货订单中,因被告未向原告下单,原告尚有价值10900元的备货货物(150H可调节上下车坡道架3套、260H车台用电池盒2套、160H车台用电池盒3套)未支付。另外,双方于2014411日订立“备货单”(项目名称编号:IDS/QOROS/1312/018沧州庞大店),由原告为被告定作“中国墙雕花板(结构胶+北极熊泡沫胶)”100.45平米,合计金额0元。当月25日,报告形成送货信息表显示100.45平米“中国墙花雕板(结构胶+1CM北极熊泡沫胶)”应于“2014426日”交付“观致汽车沧州庞大店”,并备注“维修更换”,该批价值36162元定作物已完成交付。截止目前,原告共开具合计金额1201947.89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已支付708473.52元;尚余493474.37元未予支付。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4730日,原告向被告递送“应收账款确认函”,内容如下:“若收件后10日内无确认签章或书面答复,我公司将视同贵公司认同以下对账结果。①截止到2014630日贵公司欠我公司货款(发票已开):¥493474.40元;②已发货(未开票):¥36162.00元;③贵公司要求备货产品金额为:¥10900.00”。被告未在函件中加章。同年91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律师函”称:“贵公司于20139月开始与上海一铭****有限公司合作,由上海一铭****有限公司按贵司订单制作的所有产品已全部出货,贵司每月付款时未按上海一铭****有限公司当月发出的发票金额付款,距2014624日最后一次开票有3个月时间,累计未付款金额人民币493474.4元,已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另,沧州店的备货单产品也由上海一铭****有限公司,致上海一铭****有限公司尚有36162元金额的发票未开。截止2014916日,贵司累计欠上海一铭****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29636.4元。……请贵司务必于收到本函之日,立即向上海一铭****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合计人民币529636.4元;否则,本律师将依授权,诉诸法律途径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4918日,被告向原告发送“观致汽车中国墙修会议纪要”的电子邮件。内容如下:“会议议题:针对观致汽车项目中国墙和中国纹维修,从本年度1月份至今,已发生如下清单的维修数量。此次会议解决2个问题:一、如何杜绝中国墙再次、不停地重复修理的问题。二、如何进行责任认定,维修费用如何分配承担。会议内容归纳为以下几点:1、所有维修均是由上海一铭提供的。一铭提出中国墙之所以维修,是因为亚克力热胀冷缩的原因所导致。具体原因需在后一家报修时,与维修商同去查看和分析。上海艾谛表示会为一铭制造实地查看机会。会再进行上海附近经销商的回访。届时发生中国墙维修,会同时通知上海硕宜和上海一铭。2、上海艾谛提出从201312月开始,由另一家供应商与一铭同时进行中国墙供货。但其业务量低于一铭,一铭在20144月,放弃与上海艾谛合作。上海艾谛才将业务所有转至另外供应商处。3、但另一家供应商所提供的中国墙,在供货和安装上与上海一铭相同,但该供应商的产品至今未发生过维修。 故上海艾谛对上海一铭的产品质量存在很大的质疑。4、因中国墙维修问题,观致汽车项目对上海艾谛的专业性提出了质疑,且已扣除了上海艾谛的质保金。所以艾谛公司将在中国墙维修责任落后,再对硕宜的人工费和上海一铭的制作费用进行结算和支付。”该方案未经原告认可。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4114日,被告就当日召开议题为“观致汽车项目中国墙和中国纹面板变形,从而导致脱落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至今已发生144659元维修费用向原告发送“观致汽车中国墙维修会议纪要”的电子邮件。内容包括:“此次会议解决3个问题:一、维修费用承担份额。二、如何杜绝中国墙不停地重复修理的问题。三、中国墙的后续维修费用如何承担。会议内容归纳为以下几点:1、中国墙亚克力墙面,出现面板变形、从而导致脱落等原因。至今产生维修费144659元。(详见表格清单)当初我公司提出设计概念后,但一铭未以书面的形式予以提出技术异议。2、维修费用承担分配。上海一铭:50,即:72330元;上海硕宜:25,即:36164.5元;上海艾谛:25,即:36164.5元。”3、上海艾谛于2014114日邮件方式,与一铭和硕宜提出维修费用承担分配方案。上海一铭和上海硕宜在2个工作日内,以邮件方式,予以回复。若2家供应商2个供应商不回复,则视为默认此方案。上海艾谛将以实际应付款扣除维修费用,之后作为款项安排参考。4、之后再发生中国墙维修,如何处理。”该方案未经原告认可。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次日,原告回复会议纪要,表示“我司是按照贵司要求工艺和图纸制作,我司只是单纯的生存制作商,目前贵司提出变形,脱落问题,和我司无关,请贵司按约定支付我司款项”。当月11日,被告发送邮件称“各位一铭的领导:我公司是本着尽快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多次约见各位,商讨维修、维修费用承担、付款、质保金等各方面问题。且贵公司也认可我公司进行方案的提报。为何贵公司在此之后的态度,又有所改变。所以请贵公司能够友好地进行解决。贵公司也可以提出贵公司的方案,以供2家公司一起讨论”。后就货款发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法院。但双方在审理中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采购合同书》及图纸、采购订单、2013-2014年往来明细账、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备货单、送货单、送货信息表、备货订单与“上海艾谛标识有限公司备货订单未出货清单”、应收账款确认函及快递凭证、律师函及快递凭证、被告提供的电子邮件及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审理中,被告表示系争合同为被告方提供的框架合同。其中虽约定了质量验收的标准、方式等,但出于人力的等成本考虑,并未实际履行。安装后,定作物出现变形、弯曲、脱落等情况遭被告客户投诉,但至今未有客户扣款或罚款。至于可能导致的原因包括产品本身的用料、工艺(细节的设计)、胶水、物流、安装及天气。被告据推测为产品本身存在问题,虽无相应凭证,但考虑到鉴定并不能缺失证明定作物系不合格产品,故即使存在约定,被告也不在本案中申请鉴定。被告另提供了维修费用清单、维修店对应货款清单,证明原告产品因发生多次质量问题造成损失,且损失金额大于原告主张的金额,以对抗原告的诉请。原告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价值493474.40元定作物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二、价值36162元定作物性质认定;三、备货应如何处理。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对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合同明确“所对应货款将在协商达成统一之日起计算账期”应以“当遇有质量扣、罚款情况”及“甲、乙双方就质量扣款产生异议”为适用前提。鉴于被告尚未出现遭客户就此扣款或罚款的情况,故被告以此约定作为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另外,被告作为定作人应当验收定作物,且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定作物出现脱落等情况应完全归咎于原告的明确结论。如被告认为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己方损失,可另案诉讼。据此,原告向被告交付定作物,被告理应支付相应定作款493474.40元。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对于争议焦点二,被告人认可原告交付该部分价值36162元的定作物,但双方就该定作物是否系“维修更换”各执一词。本院认为,一方面,双方认可在交易过程中会发生备货的情况,且与该批定作物对应的备货单经原、被告签章,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备货单“备注”处并无特别标注“更换”或“维修”,故应视为通常意义上的“备货”。另一方面,被告提供的维修清单及与该备货对应的送货信息表均系被告单方制作,未经原告确认,本院综合签署情况热定该批定作物非“维修更换”,被告应支付定作款36162元。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对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无论由何方提议,双方于备货订单上加盖己方印鉴,即应视为原、被告就备货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即在双方订立采购订单前,由原告为被告预先准备定作物。考虑到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系争合同,故在该合同期限届满前,原告要求向被告交付备货货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协议期间届满后,如该批货物仍未交付,则原告可以与被告协商等方式再行处理。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采购合同书》真实、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对于原告已支付的定作物,被告应按约支付定作款,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被告上海艾谛****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一铭****有限公司定作款人民币529626.40元;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被告上海艾谛****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一铭****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79397.16元为基数,自2014421日起;以人民币86050.76元为基数,自2014617日起;以人民币83691.52元为基数,自2014716日起;以人民币144334.96元为基数,自2014824日起,均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三、对原告上海一铭****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205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02.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222元,合计人民币7824.50元,由被告负担。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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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尚婧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0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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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昊艳dQ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15:0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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