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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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点评:
张灵和张泽宇系姐妹关系,当时张灵取得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张泽宇想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于是她找到了自己的姐姐张灵,希望可以借用她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张灵考虑到双方的血缘关系,想着以后再去申请也可以,遂答应了张泽宇的请求。双方处于信任仅口头约定:张泽宇借用张灵的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2011号经济适用住房一套,房款均由张泽宇支付,待该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时再行过户手续。
2002年11月7日,张灵和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灵购买北京市朝阳区的2011号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66万元,首付款22万元于2002年11月8日前支付,剩余房款通过贷款形式支付。当日,张泽宇支付了购房首付款22万元。
2002年11月27日,张泽宇以张灵的名义办理了银行贷款,银行贷款交付开发商之后,开放商将上述房屋交付张泽宇。张泽宇对该房屋进行了简单的装修之后便入住了该房屋。
2003年7月4日,该房屋下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人为张灵,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2013年6月8日,张泽宇找到姐姐张灵希望将上述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但遭到了张灵的拒绝。
2013年7月11日,张灵将张泽宇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一审判决后张泽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三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张泽宇的诉讼请求。
2014年9月18日,张泽宇将张灵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令张灵返还购房款及其他各项款项共计70万元,并赔偿自己因房屋升值导致的损失220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被告张灵返还张泽宇购房款及其他各项损失69万元;
二、被告张灵返还张泽宇房屋升值损失189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灵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三中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深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资深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借名买卖经济适用住房案件。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处于信任而未签订任何书面形式的借名买房协议,而根据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可以得知,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因违反了国家政策且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因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因此张灵应当将张泽宇的购房款予以返还,因此法院判决张灵返还张泽宇购房款的判决于法有据。
其次,《合同法》五十八条还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在审查该案件时,考虑到张泽宇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而张灵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前并未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履行自己的过户义务,反而是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无效,从主观过错程度上看,张灵的过错程度要大于张泽宇,因此张灵应当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处张灵赔偿张泽宇房屋升值损失189万的判决于法有据,是正确的。
靳双权律师认为,当下社会陷入的是一种金钱至上,膜拜金钱的风气,在如此风气之下,难免会有少数人不顾亲情、道德、道义,再加上现在违约成本较低,国民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宁可违约也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导致很多守约人的利益损失,为维权投入了大量的精力、金钱,因此,靳双权律师建议各位当事人,发生了房产诉争不要慌张,拿着具有关联的证据找到资深的房地产律师才是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胜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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