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意见书
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X保的儿子王X栋的委托,指派执业律师张勇,为王X保提供法律帮助,担任辩护人,通过向公安办案单位、以及家属了解案情,会见犯罪嫌疑人,现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
一、认定王X保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主体错误。
由嫌疑人家属提供的豹台村村委会、党支部、村民代表出具的《证明》明确的显示:“此路从古至今就一直存在” 、“路线是村委会规划的,施工是在村委会派的施工员监督下施的工。”“开发商修复后有使用权,所有权属村委会”很显然涉案路段的修复平整,王X保仅是负责投资,真正的责任主体是豹台村村委会。
由嫌疑人家属提供的,由任村镇豹台村村委会,与王X保、李X明签订的《风景旅游区开发协议》,尽管从字面上看起来似乎对王X保不利,但并不能依据该协议就认定王X保是侵占主体。本案中村委会是委托主体,王X保仅是受托主体而已。如果一定要认定是犯罪行为,辩护人认为王X保仅是被人作为工具利用了而已,王X保不是犯罪主体。
二、认定本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与法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方式不符。
1、根据法释〔200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方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十种行为方式之一。
2、本案王X保参与修路的行为与前九种法定的非法侵占农用地的行为方式显然不符(下文第三部分的第3条论述王X保参与修路的行为与第十种行为方式也不符)。
三、以非法占用农用地对本案定性,与法律规定的司法本意不符。
1、《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司法本意是什么?很显然,预将本案认定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而改变原有土地用途,仍用于林业生产的,比如为看护林木而修建看护用房,为浇灌林木而打井占用林地。则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改变土地用途);
(2) “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从这个角度讲该罪是实害犯);
(3)毁坏林地五亩、十亩的数量标准。(从这个角度讲该罪是数量犯)。
2、而本案中,通过向公安办案人员了解案情,公安机关证明不了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所以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3、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来看,该路“给森林防火建了一条快速通道,给南北两山构筑了一道防火隔离带”,很显然,该道路既可以用于林业生产、又可以用于林业的防火救灾。即使是被认定为而改变原有土地用途,但仍用于林业生产。本案也不应该被认定为《解释》第一条规定的第十种行为方式。
此呈
林州市检察院
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 张勇
2015年3月24日
注:公安机关将嫌疑人羁押后,经过代理律师与家属的共同努力,嫌疑人没有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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