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8年6月29日,被告某街道办一社区山体滑坡,致使原告黄某所住楼房坍塌,原告双下肢受伤。原告住院治疗至2008年8月,被告垫付医疗费。2009年5月8日,原告委托其父母与被告所辖的某工作站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工作站一次性支付原告10万元,该费用包括原告后续治疗的一切费用、假肢安装费等;原告在领取款项后,不得再向被告提出救助及其他请求。协议签订后,该工作站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2012年8月29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等共计79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所辖工作站签订的《协议书》,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全面履行。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结清,原告不得再向被告主张权利。此外,本案事故发生于2008年6月,原告于2012年8月29日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综上,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原告不服并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民事活动中,契约自由是一基本原则,人们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订立契约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该案中,就后续治疗及赔偿问题,原、被告签订了一揽子协议,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在领取款项的同时,应遵守约定,不再向被告追诉。该案还涉及诉讼时效问题,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于2012年8月29日才提起诉讼,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合法有据,并无不当。
启示: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需要签订各种协议,应慎重,在认真研究其内容,确认其符合自己的意思表示后方可签订,因为协议一经签订,就很可能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我们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一定要在诉讼期间内提起,否则将得不到支持。
点评人:法辰律师团队
本栏目:深圳坂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