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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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周庆媛与张艾英在1993年6月3日结婚,婚后生育了一男一女,长女张赞英、次子张飞云。2001年,周庆媛和张艾英想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201号房屋,但由于当时二人没有办理按揭贷款的能力,所以找到张艾英的姐姐张良喜,希望可以借张良喜的名字购买201号房屋。双方协商一致后,出于信任仅口头约定周庆媛和张艾英借张良喜的名义购房并办理按揭贷款。同时双方约定,在该房屋的按揭还款还完之后,张良喜将上述房屋过户给周庆媛与张艾英。
2001年5月19日,张良喜和北京市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201号诉争房屋,房屋首付款为4万1千元。2001年5月31日,张良喜与北京市大兴区某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并且该房产开发公司作为保证人,办理了15万元的房屋贷款,用于购买诉争房屋。该房屋的首付款、每期按揭贷款均由张艾英、周庆媛偿还。
该房屋交付后,周庆媛对该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后入住了该房屋。2002年5月11日,该房屋下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张良喜。
2008年1月5日,张艾英因病去世。2009年8月11日,周庆媛将该房屋的按揭贷款全部还完。后周庆媛找到呼应要求过户,张良喜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过户。直到2014年5月,周庆媛再次找到周庆媛要求过户,结果张良喜说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所以房子就是自己的,协商无果后,周庆媛只得将张良喜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位于北京大兴区的201号房屋为周庆媛母子三人共同共有;2、张良喜协助周庆媛母子三人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
审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位于北京大兴区的201号房屋归周庆媛母子三人共同共有;
二、张良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周庆媛母子三人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在三人名下。
一审判决后,张良喜不服上述判决,遂起诉至北京市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深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解读:
资深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出于信任关系而未签订借名买房合同的借名买房纠纷案件。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诉争房屋的出资关系以及周庆媛和张良喜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由于双方之间未签订相应的书面借名买房协议,因此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的关键在于周庆媛能否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协议。
本案中,周庆媛向法院递交了首付款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公共维修金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理由是该房屋在2012年时被盗,而且被告对其主张的事实不持异议,而且周庆媛还要求了证人出庭作证,法院考虑到张艾英与张良喜系姐妹关系,双方之间出于血缘关系的信任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并不违背常理,且证人证词一致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有约定。结合本案案情及实际付款、按揭贷款实际偿还人等相关因素之后,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
该房屋系张艾英、周庆媛借用张良喜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其取得系张艾英还在世时期,因此,作为张艾英的合法财产,由于其没有遗嘱,因此张艾英死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即本案原告周庆媛母子三人继承。因此,周庆媛三人要求确认该房屋为三人共同共有并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应当支持。靳双权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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